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经校务会研究,现将《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
2017年4月11日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
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为适应国家政策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本着规范管理、有序培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范围及条件
1.在职攻读学位实施对象为在本校工作满三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要求思想品德端正、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2.在职攻读学位范围为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学位及以上各类学位。
3.在职攻读学位者,在获得硕士学位后,须在原岗位工作满两年,工作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4.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必须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须服从学系(教研室)/科室、学院/部门的统一规划。原则上,应报考本校或在宁高校和科研院所,报考专业须与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相一致。
二、实施程序
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学位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学系(教研室)/科室推荐,经学院/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经研究批准后方可报考。对于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者,学校不予支持学习费用和学习时间。
三、实施要求
1.申请者须根据学系(教研室)/科室、学院/部门安排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临床和管理等工作,不得安排考前复习假,不得因考前复习、考后学习等影响正常工作。
2.各学院/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有计划、分步骤地合理安排本单位人员参加在职攻读学位。为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同一年度内的报考人员、同时在学的人员均不得超过本学系(教研室)/科室、部门同类岗位总人数的1/5,不得因为在职人员学习而要求额外增加工作人员或聘用计划外用工人员。
3.申请者被录取后,须根据要求与学校签订学习和工作相关协议。
4.在职攻读学位者在学习期间,须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当年度在学习单位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时间者,需提供学习单位出具的综合评价意见回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可中止其在职攻读学位资格。
5.在职攻读学位者,应在学习单位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所有学位课程并完成答辩,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确需延期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学系(教研室)/科室及学院/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延期时限原则上为一年。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超过一年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批准,且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延长期期间,停发奖励绩效津贴并不予补发。超过获批延长期仍不回校工作的,学校停发其所有工资待遇并不予补发。
6.在职攻读学位者完成学习后,须以原身份回校从事原岗位工作,并至少在校继续工作满五年。
7.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及其获得相应学位后五年内,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辞职或调离学校,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并根据录取时与学校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8.在职攻读学位者,在完成学习后,须及时将有关学位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
四、待遇及经费管理
1.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月发放的奖励绩效津贴,年底经绩效考核发放的奖励绩效津贴由所在学院/部门统筹发放。
2.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取得相应学位后,凭学位证书原件到人事处核报学费总数的一半,总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因学习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由申请者自行承担。对处级及以上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所涉相关事宜,参照《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参加社会化培训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教人司【2014】246号)执行。
五、附则
1.凡在国(境)外攻读学位者,按《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学校不予以报销学费。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