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出国(境)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经校务会研究,现对《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
留学工作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人事处
2017年4月11日
南京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
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转型发展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拓展教师国际化视野,鼓励广大教师到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研修,根据国家有关留学工作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
(一)选派对象
选派对象包括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
(二)选派类别和形式
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江苏省公派、学校(含二级学院)公派和自费留学(含对方资助经费和其他经费来源)四类。派出形式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和攻读学位等。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临床技术扎实,管理能力突出,发展潜力较大。
3.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以申报年度1月1日计算)。
4.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选派。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及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及以上;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55分及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及以上;德语(NTD):笔试总分60分及以上;法语(TNF):笔试总分55分及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分,托福8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3级。
5.出国(境)留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工作后,原则上需在校工作两年以上才能再次选派出国(境)留学。如选派文件中有特定年限要求的,按选派文件要求执行。
(四)选派程序
公派出国(境)留学坚持“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二级单位申报选派计划。各二级单位每三年向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本单位教职工出国(境)留学计划,涉及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还需提交给校党委组织部。
2.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报表》。
3.部门推荐。申请人所在部门(学系、科室)和二级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处级及以上干部,需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4.学校审批。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部门推荐意见签署审批意见,党委组织部对处级及以上干部加签审批意见。
5.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缴纳保证金。获批公派出国(境)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按规定向国家(省)的留学管理部门或学校缴纳保证金。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国(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到达留学国家后,应尽快向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报到。
(二)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应按期回校服务,一般不予延长出国(境)期限,也不得改变留学国别和身份。出国(境)留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其中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年。
1.国家公派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不予延长留学期限。
2.省公派人员申请延期3个月以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境)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决定后通知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延期超过3个月的,经学校审核后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审批结果由学校通知本人。省公派最多可延期6个月,延期期间国(境)外费用自理。
3.学校(含二级单位)公派人员申请延期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境)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人事处审批(处级及以上干部,需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学校公派最多可延长12个月,且在不超过12个月的延长期内,最多只能提出两次延期申请,延期期间国(境)外费用自理。
4. 同时获得国家或省公派、学校(含二级单位)公派资助的留学人员,需在出国前一并申报,出国(境)留学总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三、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回国后管理
(一)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立即向所在二级单位、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在回国后1个月内办妥费用结算、外汇核销等手续。出国(境)期限为半年以上者,可休假7天。
(二)留学回国人员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递交《出国(境)人员鉴定表》、实验报告复印件、教学活动记录复印件等参与科研和教学活动的证明材料、留学总结。
四、公派出国(境)留学的经费管理
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的,学校自其出国(境)之日起缓发其全部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津贴、公积金、住房补贴、交通费、交通补贴等,在其按期回国后一次性结算(不计息)。经批准同意延期的,学校停发其延期时间内的奖励性绩效津贴,其他待遇缓发。
(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生活费和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结算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生活包干费和保证金等费用结算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含二级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生活包干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省公派文件规定标准。参照省公派文件,留学人员需向学校缴纳保证金。若逾期不归,则应退还资助的全部费用。上述人员如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将其出国(境)前所缴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按同期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返还本人。
(四)申请国家或省公派出国(境)留学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留学配套经费资助,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国家或省公派资助经费的1/4,学校配套经费与国家或省公派出国(境)留学资助经费同时下达。
五、公派出国(境)留学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
逾期不归指未按照申请或延期申请中的截止时间回国。对于逾期不归的留学人员,自超期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待遇,停止缴存公积金、保险费用等,并根据《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作辞聘处理。
六、自费出国(境)留学的管理
我校教职工可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费出国(境)留学参照学校(含二级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依照本办法和《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条款执行。
七、附 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